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新闻中心

电话 18952473186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地址:

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
留道村上头巷206号

·手机:

18952473186
18952463196

·网址:

www.chenpingbo.com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职权和议事规则

来源:火狐直播平台最新版    发布时间:2025-10-14 15:20:37

更多详情

  国家立法权是以国家名义制定法律的权力是集中体现党的主张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关键。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只有“解释法律”和“制定法令”的权力。实践证明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两者的分工是: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根本原则相抵触。这里的“基本法律”,是指在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法律门类中起支架性作用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诉讼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全国人大每年只举行一次例会,而且会期也不长,因此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立法工作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的。即使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法律,一般也要先经常委会多次审议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或者经常委会多次审议后由其他机关依法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再由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需要对宪法和法律进行解释,是与行使国家立法权紧密相关的又一项重要工作。宪法解释权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这对于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障宪法的正确实施,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很重要。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当法律的规定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这种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所赋予的国家立法权,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过程中发挥了无法替代的作用。以十届全国人大为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和通过宪法修正案1件,法律73件,法律解释5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21件。其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70件、法律解释5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3件,占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法律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总数的88%,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立法工作。(二)监督权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又一项重要职权,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着大量的、经常性的监督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做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一种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目的是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推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改进工作;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维护,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切身利益。依照监督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主要有4个方面:

  一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这种监督是全面的、基本的,并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这方面行使监督权,就是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抓住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开展专项工作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这是宪法、预算法和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监督的具体形式,就是在每年中期,听取和审议本年度上一阶段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在执行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同时,听取和审议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实践证明,加强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对维护计划和预算的严肃性、权威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贯彻科学发展观,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三是组织执法检查,对法律的实施情况做检查监督。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和听取执法检查报告,对法律实施中都会存在的问题,形成审议意见,要求有关执法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常委会作出整改汇报。同时,常委会通过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不难发现法律本身不够完善的问题,结合法律修改工作,予以补充和修订。

  四是进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为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依法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对此,立法法和监督法都有详细的规定。

  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也都是法定的监督方式,根据不一样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从过去的五年实践来看,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监督工作思路,正确地处理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既监督又支持“一府两院”的工作,但不包办代替应由“一府两院”行使的职权。坚持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督促“一府两院”解决了一批事关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取得了党和人民满意的效果。(三)重大事项决定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是贯彻党的重大决策、集中人民意志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许多方面,通常是以作出决定、决议等方式反映出来的。

  依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最重要的包含: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若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等等。